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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有机认证怎么办 检测报告出具速度快

2020/5/7 4:47:02发布243次查看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向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申请者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领取检查合同、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有机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申请者承诺书等文件。申请者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加工一次,并据此估算认证费用和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3、签订认证检查合同
申请者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一式三份; 交纳估算认证费用;
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指定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至少1人);
所有材料均使用文件、电子文档各一份,寄或e-mail给分中心。
4、初审
审核员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审核员将初审意见反馈认证中心;
审核员将申请者提交的电子文档e-mail至认证中心。
5、实地检查评估
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 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专业检查员;
检查员从分中心取得申请者相关资料,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该报告在检查完成2周内将文档、电子文本交认证中心;检查员将申请者文本资料交认证中心。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8、颁证委员会决议
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颁证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证书的决定。
9、颁发证书
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申请者交纳认证费剩余部分,认证中心向获证申请者颁发证书;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六、有机产品认证的益处:
 用自然、生态平衡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保护环境,满足人类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 顺应国际市场潮流,扩大有机农业生产及有机产品出口,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 满足国内“绿色”、“环保”的消费需求;
 通过有机产品的增值来提高生产者的收益,同时有机认证是消费者可以信赖的重要证明。
有机产品需符合条件
原料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
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
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小
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地位
   从生态学角度讲,在农业生态系统中,农、林、牧等各业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不断地进行着植物(作物)生产(性生产)、    动物生产(第二性生产)和微生物的分解与转化。它们三者共同构成了物质交换与能量转化的循环系统。有机养殖是有机农业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能将很少有用或无用的农副产品,再一次转化为对人类有营养的食物或有用的畜产品(肉、奶、蛋、皮毛等)。如果没有有机养殖业进行第二性的加工生产,性生态的大量植物性产品就可能白白地浪费。
9 水产养殖
9.1 转换期
9.1.1 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
9.1.2 位于同一非开放性水域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应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
9.1.3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应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对于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应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b)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他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
c)有机生产体系和常规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
d)有机转换养殖场应持续进行有机管理,不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
9.1.4 开放水域采捕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
a)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
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
9.1.5 可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性破坏。不应引入转基因生物。
9.1.6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至少应在后三分之二的养殖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9.2 养殖场的选址
9.2.1 养殖场选址时,应考虑到维持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9.2.2 养殖和捕捞区应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
9.3 水质
有机水产养殖场和开放水域采捕区的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
9.4 养殖
9.4.1 养殖基本要求
9.4.1.1 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不应采取性增氧养殖方式。
9.4.1.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养殖体系的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生物。
9.4.1.3 不应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
9.4.1.4 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每日的光照时间不应超过16h。
9.4.1.5 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不应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
9.4.2 饵料
9.4.2.1 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应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投喂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获得认证机构评估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
9.4.2.2 饵料中的动物蛋白至少应有50%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产品。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
9.4.2.3 可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不能满足水产动物营养需求时,可使用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和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9.4.2.4 不应使用人粪尿。不应不经处理就直接使用动物粪肥。
9.4.2.5 不应在饵料中添加或以任何方式向水生生物投喂下列物质:
a)合成的促生长剂;
b)合成诱食剂;
c)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d)合成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等);
f)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
g)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h)化学提纯氨基酸;
i)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
9.4.3 疾病防治
9.4.3.1 应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所有的管理措施应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
9.4.3.2 养殖密度不应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应导致其行为异常。应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9.4.3.3 可使用生石灰、漂白粉、二氧化氯、茶籽饼、高锰酸钾和微生物制剂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
9.4.3.4 可使用天然药物预防和缓解水生动物疾病。
9.4.3.5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缓解无效的情况下,可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缓解时,应对患病生物采取隔离措施。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后方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
9.4.3.6 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激素对水生生物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
9.4.3.7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他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疫苗。
9.4.4 繁殖
9.4.4.1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不宜采取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不应使用孤雌繁殖、基因工程和人工诱导的多倍体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9.4.4.2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在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
9.5 捕捞
9.5.1 开放性水域的有机水产的捕捞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应维持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和其他物种的生存。
9.5.2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对水生生物的应激和不利影响降至小程度。
9.5.3 捕捞工具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6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9.6.1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对象,使其保持健康状态。
9.6.2 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动物的装载密度应适应所运输物种的需求。
9.6.3 应尽量减少运输的频率。
9.6.4 运输设备和材料不应对水生动物有潜在的毒性影响。
9.6.5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应对水生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9.6.6 运输时间尽量缩短,运输过程中,不应对运输对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伤害。
9.7 水生动物的宰杀
9.7.1 宰杀的管理和技术应充分考虑水生动物的生理和行为,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
9.7.2 在水生动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应给予一定的恢复期,再行宰杀。
9.7.3 在宰杀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水生动物的胁迫和痛苦。宰杀前应使其处于无知觉状态。要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功能状态,确保在宰杀时让水生动物快速丧失知觉或死亡。
9.7.4 应避免让活的水生动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杀的水生动物。
9.8 环境影响
9.8.1 非开放性水域的排水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
9.8.2 鼓励对非开放性水域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
9.8.3 在开放性水域养殖有机水生生物应避免或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7 食用菌栽培
7.1 与常规农田邻近的食用菌栽培区应设置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7.2 应采用有机菌种。如无法获取有机来源的菌种,可以使用未被禁用物质处理的非有机菌种。
7.3 应使用天然材料或有机生产的基质,并可添加以下辅料:
a) 来自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畜禽粪便;当无法得到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动物粪便时,可使用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规定的物质,但不应超过基质总干重的25%,且不应含有人粪尿和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
b) 农业来源的产品应是除7.3 a)所涉及的产品外的其他按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
c) 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
d) 砍伐后未经化学产品处理的木材;
e) 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列出的矿物来源的物质。
7.4 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
7.5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不应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7.6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7.7 在非栽培期,可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
7.8 食用菌收获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
有机认证简介
一、基本概念
1. 有机农业: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2. 有机食品:指原料来自于有机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独立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67号令)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认可准则cnas-cc23:2006《〈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的要求以及国际通行做法,有机认证程序一般都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包括合同评审)、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包括必要的采样分析)、编写检查报告、认证决定、证书发放和证后监督等主要流程。
二、有机生产基地的基本要求(要点)
1. 种子使用前没有用任何禁用物质处理。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的种子和种苗;
2. 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壤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3. 生产基地无明显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4. 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避免污染;
5. 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2—3年的时间,新开荒地及撂荒多年的土地也需经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有机认证;
6. 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三、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要点)
1. 原料必须是已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或野生(天然)产品;
2. 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得少于95%;
3. 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等。禁止采用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物以及离子辐射处理技术;
4. 有机产品在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必须避免受到污染;
5. 加工/贮藏/运输/贸易全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6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36个月内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6.4 采集活动不应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6.6 野生植物采集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
8 畜禽养殖
8.1 转换期
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如牧场和草场仅供非草食动物使用,则转换期可缩短为12个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12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缩短到 6个月。
8.1.2畜禽应经过以下的转换期: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他种类的转换期长于其养殖期的四分之三。
8.2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或其产品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应分开并设置了明显的标记;
c)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8.3 畜禽的引入
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可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不超过6月龄且已断乳;
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2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8.3.2 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都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可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4 饲料
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生产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第5章植物生产和表b.1的要求。
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得作为有机饲料销售。
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
8.4.3 当有机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8.4.4 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对于泌乳期前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为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配以粗饲料、鲜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
8.4.5 初乳期幼畜应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可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不应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牛、马属动物、驼,3个月;
b)山羊和绵羊,45d;
c)猪,40d。
8.4.6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8.4.7 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
8.4.8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并批准销售的产品,同时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8.4.9 可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8.4.10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8.4.11 不应使用以下物质(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抗寄生虫药和激素);
b)化学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着色剂;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氨基酸;
g) 抗氧化剂;
h) 粘合剂。
8.5 饲养条件
8.5.1 畜禽的饲养环境(如:圈舍、围栏等)应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符合附录d的要求的畜禽活动空间和充足的睡眠时间;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水禽应能在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等水体中活动;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如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8.4对饲料的要求;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畜禽饮水水质应达到gb5749的要求;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g)避免畜禽遭到野兽的侵害。
8.5.2饲养蛋禽可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生产者可根据蛋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如:新生禽取暖)等原因,适当增加光照时间。
8.5.3 应使所有畜禽在适当的季节能够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可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5.4 肉牛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过其养殖期的五分之一,且长不超过3个月。
8.5.5 不应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8.5.6 群居性畜禽不应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5.7 不应强迫喂食。
8.6 疾病防治
8.6.1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提供优质饲料、适当的营养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力;
c)加强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持适宜的畜禽饲养密度。
8.6.2 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表b.2中所列的消毒剂。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6.3 可采用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和中兽医、针灸、顺势缓解等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8.6.4 可使用疫苗预防接种,不应使用基因工程疫苗(国家强制的疫苗除外)。当养殖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时,可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
8.6.5 不应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缓解。
8.6.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可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应经过该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如果2倍休药期不足48h,则应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8.6.7 不应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缓解。
8.6.8 除疫苗接种、驱除寄生虫缓解外,养殖期不足12个月的畜禽只可接受一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缓解;养殖期超过12 个月的,每12个月多可接受三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缓解。超过允许疗程的,应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8.6.9 对于接受过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缓解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8.7 非缓解性手术
8.7.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缓解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可对畜禽采用以下非缓解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物理阉割;
b)断角;
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犬齿进行钝化处理;
d)羔羊断尾;
e)剪羽;
f)扣环。
8.7.2 不应进行以下非缓解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断喙、断趾;
c)烙翅;
d)仔猪断牙;
e)其他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缓解性手术。
8.8 繁殖
8.8.1 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
8.8.2 可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8.8.3 不应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8.8.4 除非为了缓解目的,不应使用生殖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8.8.5 如母畜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内接受了禁用物质处理,其后代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9 运输和屠宰
8.9.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其他畜禽产品在装卸、运输、出入库时也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8.9.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8.9.3 应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避免混合不同群体的畜禽;有机畜禽应避免与常规畜禽混杂,并有明显的标识;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清洁并适合所运输的畜禽,并且没有尖突的部位,以免伤害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畜禽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小。
8.9.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不应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不应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
8.9.5 应在政府批准的或具有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屠宰,且应确保良好的卫生条件。
8.9.6 应就近屠宰。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运输畜禽的时间不超过8h。
8.9.7 不应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小型禽类和其他小型动物除外。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8.9.8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颜料应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8.10 有害生物防治
有害生物防治应按照优先次序采用以下方法:
a)预防措施;
b)机械、物理和生物控制方法;
c)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表a.2中的物质。
8.11 环境影响
8.11.1 应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大载畜量。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放牧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8.11.2 应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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